首页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煤矿井口房、井筒和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煤矿井下其他地点严禁动火作业。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监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