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过程中,环境或条件发生不利变化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上报矿调度室。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监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