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煤矿井下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点风流中的甲烷浓度不超过0.5%、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突出矿井井下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制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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