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海关对未报检且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进境货物,可以实施重点抽查,抽查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抽查确认未使用木质包装的,立即放行。 (二)经抽查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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