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海关总署认定的检验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总署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取消认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