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海关总署认定的检验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总署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取消认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