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二)未按海关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 (三)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