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二)未按海关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 (三)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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