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检的; (二)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四)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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