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为便利通关,对于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未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总署认定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申请对未使用木质包装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证明文件。入境时,主管海关审核证明文件,不再检查木质包装,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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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