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海关总署认定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或者出具证明文件,入境时,主管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抽查或者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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