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