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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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