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海关应当加强与港务、运输、货物代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联网、电子监管及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方式获得货物及包装信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抽查的决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