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加强与港务、运输、货物代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联网、电子监管及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方式获得货物及包装信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抽查的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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