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过境货物裸露的木质包装以及作为货物整批进境的木质包装,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进境船舶、飞机使用的垫舱木料卸离运输工具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卸离运输工具的,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实施除害或者销毁处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过境货物裸露的木质包装以及作为货物整批进境的木质包装,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进境船舶、飞机使用的垫舱木料卸离运输工具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卸离运输工具的,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实施除害或者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