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过境货物裸露的木质包装以及作为货物整批进境的木质包装,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进境船舶、飞机使用的垫舱木料卸离运输工具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卸离运输工具的,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实施除害或者销毁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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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