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一)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备案、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二)通过限制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三)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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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