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下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以下简称查处): (一)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 (二)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 (三)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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