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单位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制作行政建议书的同时,一般应当一并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其中有关人员已查明的,应当在行政建议书中注明具体人员: (一)拒不采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提出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 (二)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敦促仍不停止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 (三)五年内曾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约谈或者调查处理的; (四)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有关改正情况时弄虚作假,实际未消除相关竞争限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行政建议书抄送纪检监察机关。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