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九条
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规定》第七条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 (三)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条件
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规定》第七条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 (三)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