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八条
《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营业条件包括: (一)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商务部根据本细则第五条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四)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