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六条

国际货代企业的股东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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