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六条
国际货代企业的股东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条件
国际货代企业的股东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