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培训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培训内容、培训教材等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人员接受前款规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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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