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违反《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经商务部授权,可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建议商务部撤销其批准证书。 受到撤销经营批准证书处罚的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登记。该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企业恢复开展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整顿; (二)主要责任人受到处理或处分; (三)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恢复开展业务的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恢复开展业务。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