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业务管理第四十三条外国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以下同)驻华代表机构只能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