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外国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以下同)驻华代表机构只能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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