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可向货主收取代理费,并可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货主分享佣金。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运价本向货主收取费用。此种情况下,不得从实际承运人处接受佣金。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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