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时,其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其承担责任的基础、责任限额、免责条件以及丧失责任限制的前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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