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时,其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其承担责任的基础、责任限额、免责条件以及丧失责任限制的前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业务管理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时,其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其承担责任的基础、责任限额、免责条件以及丧失责任限制的前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