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并对统计数字的真实性负责。业务统计的编报办法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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