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代理人或者独立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包括: (一)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四)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八)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