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