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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