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审批登记程序
第二十四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持批准证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任何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使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与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样。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批登记程序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持批准证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任何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使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与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