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审批登记程序

第二十四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持批准证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任何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使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与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样。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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