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审批登记程序第二十一条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或者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超过180天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除申请延期获准外,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自动丧失。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