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审批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第十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复(影印件); (二)批准证书(影印件); (三)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立子公司的为附表1); (五)经营情况报告(含网络建设情况); (六)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七)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