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审批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第十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复(影印件); (二)批准证书(影印件); (三)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立子公司的为附表1); (五)经营情况报告(含网络建设情况); (六)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七)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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