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审批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按《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商务部报批。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企业持其所在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持商务部的征求意见函),向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含计划单列市)进行申报,后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商务部报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