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审批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不批准批复: (一)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 (二)申请人自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代理经营活动,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三)申请人故意隐瞒、谎报申报情况;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第五条有关原则的情况。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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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