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审批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

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三)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五)企业章程(或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七)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 (八)投资者出资协议; (九)法定代表人简历; (十)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十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 (十三)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三)、(十一)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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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