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十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条件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