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 本办法实施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另行设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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