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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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