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