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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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