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二十三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