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十五条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