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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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