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八条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