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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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