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