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