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