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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