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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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