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