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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