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