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