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