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授予荣誉称号,应当严格按照文化部规定的标准进行评选。 全国文化先进县由县政府申报,地、市文化局签署意见,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核并征得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文化部审批。 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文化厅(局)、人事厅(局)联合上报文化部审批。 在特殊情况下,对做出突出事迹的单位和个人,授予机关可以直接授予荣誉称号。对生前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者,可由授予机关追授荣誉称号。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